(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乐昌市金海洋假日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乐昌市金海洋假日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昌市金海洋假日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长乐路(体育馆旁)。投资人:苏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乐昌市金海洋假日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佳修于2015年10月14日以其与乐昌市金海洋假日酒店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7元减半收取为595.8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张丽珊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五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秋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