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情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情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094号罪犯廖情云,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17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情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已履行10000.00元)。廖情云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3)浙杭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情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情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情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廖情云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情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