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诉刘建军、石家庄普立农产品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刘建军,石家庄普立农产品加工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340号原告: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负责人:张虎林。委托代理人:桑云秋,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石家庄普立农产品加工厂。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荣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广,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简称廉州联合社)诉被告刘建军、石家庄普立农产品加工厂(简称普立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2015年10月15日由审判员林祝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廉州联合社、被告普立加工厂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州联合社诉称:2002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刘建军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写明租赁期定为三十年,自2002年12月1日始至2032年11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每年17万元,上打租,年分四次缴纳,即每季缴纳一次,每季度前十天交清当季租金。合同订立后,被告履行至2012年底,2013年至今的租金虽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至今未给,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交纳所欠租金467500元及利息,要求与被告终止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廉州联合社提交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一份。收取租金的依据;2、收被告租金票据三张。证明被告交租金情况;3、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名称变更情况。被告普立加工厂辩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原告和我厂,合同由双方签订并实际履行,与刘建军无关。原告诉请我方给付租金4675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一项“因环保不达标停产的相应扣减租金”。我厂自2013年1月起停产至今,根据合同约定,我方不应向原告交纳租金。即使我厂拖欠租金,原告诉请也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与我方中止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租赁期为30年,截至到2032年11月30日终止。原告要求中途终止合同理据不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普立加工厂提交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2、2012年11月25日交纳租赁费票据。证明交租赁费情况;3、工商机关通知。证明被告名称变更情况;4、藁城市环保局检查记录单。证明环保局要求停产处理;5、停产通知。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停产;6、通知。廉州镇政府要求拆除锅炉通知。被告刘建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30日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原河北省藁城市廉州镇工商企业公司)与石家庄普立农产品加工厂(原藁城市第二淀粉厂)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建军租赁河北省廉州镇工商企业公司所有的藁城市第二淀粉厂,期限为三十年,即自2002年12月1日始至2032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17万元,上打租,年分四次缴纳,即每季度缴纳一次。合同还约定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上缴租金,如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因环保不达标被迫停产时,造成停产时间在30天之内(不超过30天)不减租金,超过规定时间需要减租金时,按日均租金减租(全年按300天计算)。签订合同时刘建军为藁城市第二淀粉厂负责人,2012年5月13日藁城市第二淀粉厂变更为石家庄普立农产品加工厂,企业法人为张荣平。河北省藁城市廉州镇工商企业公司已变更为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藁城市第二淀粉厂租赁费交纳至2012年。2013年1月因环保不达标停产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普立加工厂自2013年至今,因环保不达标未交纳租赁费,不违背合同之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普立加工厂给付租赁费、终止合同,与合同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刘建军代表被告普立加工厂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312元,减半收取4156元,由原告藁城区廉州镇经济联合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祝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