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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凌三子与孔维旺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三子,孔维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179号申请人凌三子。被申请人孔维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三子与被申请人孔维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车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孔维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车辆,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琎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179号句容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凌三子与被申请人孔维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孔维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车辆,扣押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谢文龙电话:0511-8799****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