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善开、付丽英与詹通法、林珠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李善开,付丽英,詹嘉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通法,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珠莲,女。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萍,女。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佰成,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开,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丽英,女。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盛群,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詹嘉泽,男。法定代理人:王萍萍,女。上诉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因与被上诉人李善开、付丽英、原审被告詹嘉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交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漏列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交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代理审判员 王竹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