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龚安兵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安兵,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28号原告:龚安兵,男,1982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进,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安兵诉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安兵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安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安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清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