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余平权、覃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平权,覃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资阳市政府办公室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钟时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翠茂,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申晖,该单位职工。被告余平权。被告覃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余平权、覃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平权、覃霞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余平权、覃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原告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方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