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汉先、张智涛等与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太康松茸保健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汉先,张智涛,张智学,张志文,武汉太康松茸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祁和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彩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盈盈,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汉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文。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吕龙珠,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太康松茸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85号南国明珠三期商业楼1-2层。法定代表人:刘锦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婷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汉先、张智涛、张智学、张志文,武汉太康松茸保健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7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