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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盛永贺与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永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盛永贺,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盛元斌,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许钟哲。被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郁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永贺诉被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永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永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盛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