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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本刚与被执行人南昌市万开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陈先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刚,南昌市万开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刘本刚,男,汉族,1970年6月8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南昌市万开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陈先明,该公司经理。被人性陈先明,男,1974年6月15日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刚与被执行人南昌市万开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陈先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