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660号原告:张文涛,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文县文化路16号楼1单元202。委托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涛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涛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文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