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银川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卫市交通运输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00-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卫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董立军,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银川庄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交通运输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368011.57元,执行费26080元,共计2394091.5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卫市交通运输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94091.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