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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佳伍与黄国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文,张佳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国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佳伍,居民。张佳伍与黄国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华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黄国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佳伍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反诉、被上诉人张佳伍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国文、被上诉人张佳伍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反诉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黄国文撤回上诉和反诉;二、准许张佳伍撤回起诉;三、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张佳伍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黄国文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付 妮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