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某,男,住长春市长沈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