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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某,男,住长春市长沈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