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455号申请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本院在执行朱某甲诉朱某乙抚���费纠纷一案中,因已从银行划拨被执行人朱某乙存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