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房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赵志刚。被告房秋生,现羁押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监狱。原告赵志刚与被告房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向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刚,被告房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刚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3年6月21日和同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分别出具借条,被告对借款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均作了书面承诺。但被告未兑现还款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的2013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房秋生辩称,第一、因服刑目前无能力归还借款本金186000元及利息;第二、约定的利息明显属于高额利息,具有不合性,且在两笔100000元借款中每次都实际拿到的都是93000元,二次共计186000元,预扣除的各7000元作为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被告房秋生以借款人身份在落款签名向原告赵志刚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有房秋生因做生意急需资金,特向赵志刚借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本人保证于2013年9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月结,如到期不付,借款人自愿承担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该到期连同欠款金额保证在违约责任产生的三天内付清,如到期仍未支付则按违约金加欠款总额每天1%的标准计算,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直到付清为止。”落款并注明“身份证号码:××”。2013年7月1日,被告房秋生以借款人身份在落款签名又向原告赵志刚出具同样格式及内容的《借条》一份,写明借款100000元,落款注明房秋生的身份证号码。原告提供中国工商银行清单凭证证实于2013年7月1日向房秋生交付了93000元,原告称余款7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2013年6月21日的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两份及银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原告赵志刚提交的《借条》及银行凭证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证实被告房秋生与原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依原告提供的2013年7月1日银行凭证及当庭陈述并结合被告的当庭答辩意见可证实,原告两次向被告房秋生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分别为93000元,共计186000元,庭审中,原告借款中的107000元系采用现金方式交付,对此被告当庭否认,且原告亦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该现金交付的事实,故本院应按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房秋生归还借款本金18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利息自借款之日的2013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秋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志刚借款本金18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8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驳回原告赵志刚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房秋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滕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