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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继松与蹇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松,蹇光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张继松,男,汉族,1958年5月1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蹇光平,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松诉被告蹇光平追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松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