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继松与蹇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松,蹇光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张继松,男,汉族,1958年5月1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蹇光平,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松诉被告蹇光平追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松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