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董乐与刘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董乐。被执行人刘红。申请执行人董乐与刘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1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