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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董乐与刘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董乐。被执行人刘红。申请执行人董乐与刘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1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