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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金莲与胡献忠、胡寒冰、李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莲,胡献忠,胡寒冰,李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莲。被执行人胡献忠。被执行人胡寒冰。被执行人李连军。本院执行的王金莲与胡献忠、胡寒冰、李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执字28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胡献忠、胡寒冰、李连军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122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献忠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2122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XX臣执行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