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刘国雄、韩根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刘国雄,韩根伟,谢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9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何家润,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国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152。被执行人:韩根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公民身份号码:×××6014。被执行人:谢金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4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4020号11栋601房的房屋产权属被执行人刘国雄所有。另,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上述房屋,现已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国雄名下位于斗门区白蕉路4020号11栋601房(权证号码:C1××28)的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