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仲裁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鲁占元与被申请人刘国忠、武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占元,刘国忠,武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仲裁保字第9-1号提请人大同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医卫街。申请人鲁占元,男,住大同市南郊区。被申请人刘国忠,男,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武熙,男,住大同市矿区。提请人大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鲁占元与被申请人刘国忠、武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提请人大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做出(2014)同仲裁字第098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保全的房产、车辆进行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武熙名下的晋BX8x**小型汽车一部、位于大同市矿区迎新街xxx私产房一套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刘国忠名下的晋BCPx**小车一部的查封;解除担保人鲁福名下的晋B99x**奔驰轿车一部、位于本市城区御河西路东侧御华地景xxx号楼房一套的查封;四、解除申请人鲁占元名下的位于本市城区新建南路东侧152号巴黎华庭xxxx号楼房一套的查封。审判长 王建超审判员 王素敏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