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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素芳申请宣告袁桂芳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终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袁素华,女,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袁素华要求宣告袁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袁桂芳,女,住四川省中江县,系申请人袁素华之妹。申请人袁素华陈述,2013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袁桂芳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1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袁桂芳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因被申请人子女尚年幼,父亲年老,作为被申请人的姐姐,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袁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袁素华为袁桂芳的法定监护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陈述的事项属实。对其请求,本院认为,(一)对于是否宣告袁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问题,自2013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至今,被申请人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需要护理,并且根据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川求实鉴(2015)精鉴219号的鉴定意见,能够确认被申请人袁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袁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对于由谁担任袁桂芳监护人问题,因被申请人已经离婚,其父年老多病,其母已去世,其子尚幼,且被申请人无其他直系亲属,申请人袁素华系被申请人袁桂芳的姐姐,指定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袁桂芳的父亲及其他姊妹也同意由袁素华作为袁桂芳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袁素华的该项申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袁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袁素华为袁桂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艾显洪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熊昌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