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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新衬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建新衬布有限公司(下称建新公司),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森泊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建新衬布有限公司(下称建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柴家营91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森泊客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顾为新,总经理。建新公司与森泊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森泊客公司欠原告建新公司货款30266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保全费323元,合计601元,由被告森泊客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土地登记。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86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调查笔录、照片、终结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把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惠震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庆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