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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费学美申请执行祖东巧、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学美,祖东巧,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费学美,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祖东巧,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生,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98年1月23日生。费学美申请执行祖东巧、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黔威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为1058元。该案于2015年4月1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俊审判员  王玉刚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