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费学美申请执行祖东巧、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学美,祖东巧,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费学美,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祖东巧,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生,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98年1月23日生。费学美申请执行祖东巧、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黔威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为1058元。该案于2015年4月1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俊审判员 王玉刚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