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何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传红,广西锦康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黄某(曾用名黄万凌),农民。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0月5日为本案公告送达期间,该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没有兄弟,包括原告在内共有三个姐妹。结婚时原、被告约定男方入赘、到原告家落户,婚后被告即到原告家生活,但户口没有迁到原告家。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结婚比较仓促,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不好、脾气比较大、不爱与原告沟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乙。在儿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即2012年6月初,被告离开原告家,谎称去浙江省打工,后原告与其嫂子交谈,得知被告没有离开广西南宁市。此后被告经常不与原告联系,原告拨打其电话也不接听。有时被告使用别人的手机号或者公用电话打电话给原告。2013年清明节期间,被告回原告家五天。当时原告问他去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他不回答;问他为什么不打电话回来、不过问儿子的情况,他说手机不带在身上。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因为即使当时没有携带电话,但事后看到未接来电他应当给原告回电。因此,原告非常气愤,就说:“如果你有心不想跟我的话,那就离婚。”他答:“你要离婚我就杀死你全家人去!”原告就喊他滚,他当真就走了。2013年中秋节,被告回原告家一个下午。2014年1月27日春节期间,被告回原告家约有20分钟。当时原告带小孩去村场玩耍,听村里人说见被告回来,原告就赶回家去,哪知道他连原告及儿子都没有见一面,又离开了。被告违反常理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2014年2月12日,原告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6月5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至今已有一年之久,原、被告仍然没有任何来往,不能够和好,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仍然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准许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900元,至何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三、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原告户口簿;3.被告户口簿;4.结婚证复印件;5.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被告黄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本院询问被告的父亲黄品福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州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本案的调查重点是: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如果离婚,婚生子何某乙应由谁携带抚养,抚养费如何分担?三、原、被告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如果离婚,如何分割或分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南宁市务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当时原告是某百货公司的服装销售人员,被告是临时工。××××年××月××日,原、被告到原告老家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先在原告在南宁市的姐姐家居住、��活,后在原告务工地点附近共同租房,在原告生育小孩期间,被告到原告娘家与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儿子何某乙。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从2012年6月至今,被告先后数次离开原告娘家外出务工,与原告联系较少,偶尔回到原告家看望原告及小孩。在被告离开期间,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自2012年9月至今,原告曾经在当地村小学担任代课教师,兼顾在家务农并照看小孩。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曾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作出后,原告携带儿子何某乙继续在娘家居住、工作和生活,被告独自在外务工,住址不明,双方没有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没有改善。2015年6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1.被告独自在外务工期间,原、被告的婚生子何某乙随原告在广西××自治县××龙凤村油××、生活,由原告携带照顾,其抚养费由原告支付;何某乙现在龙凤村小学就读幼儿园;2.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儿子何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但要求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900元,直至何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原告明确表示,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和本案存在关联,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在务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常独自外出务工,很少回家看望原告及小孩,与原告聚少离多,双方沟通交流甚少,导致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矛盾。2014年2月13日,原告曾向本院诉请离婚。虽然此次诉讼中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没有见过面,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无法调解和好。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关于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何某乙应由谁携带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的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被告的婚生子何某乙在被告外出务工后至今由原告携带照顾,其抚养费由原告支付;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儿子何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900元,直至何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关于离婚后儿子何某乙由其携带抚养的主张,有利于何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离婚后被告每月支付何某乙抚养费9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600元。故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何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何某甲携带抚养,由被告黄某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20日前支付何某乙抚养费600元,直至何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爱华代理审判员 曾春蝶人民陪审员 黄庆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念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