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包细如诉杨志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细如,杨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920号原告包细如。被告杨志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细如诉被告杨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细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细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细如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