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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包细如诉杨志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细如,杨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920号原告包细如。被告杨志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细如诉被告杨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细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细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细如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