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亮、陈欣等与郑义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陈欣,陈欢,陈德华,甘碧会,郑义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陈亮,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邻水县,原告:陈欣,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邻水县,原告:陈欢,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邻水县,原告:陈德华,男,194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邻水县,原告:甘碧会,男,1942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邻水县,被告:郑义良,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江西省赣州��石城县人,住赣州市石城县,委托代理人:郑中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迎宾大道南侧通运新时代3栋25-27号。负责人:黄春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陈欣、陈欢、陈德华、甘碧会诉被告郑义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郑义良名下号牌为赣B×××××的大众牌小轿车。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本案虽尚未审结,但原告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被告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义良名下号牌为赣B×××××的大众牌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王科丰人民陪审员 黄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