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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钱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钱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堵亚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