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金泽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金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13号罪犯周金泽,男,汉族,小学文化,判刑前系某农村信用社信息员,捕前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龙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金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日投送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呼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月(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止)。截止2015年9月30日,剩余刑期五年八个月二十六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周金泽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金泽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秀。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六次、获2013、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审批表、2013-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家庭贫困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金泽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金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