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珍与被执行人范景松、王淑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珍,范景松,王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谢珍,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建瓯市国税局职员,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范景松,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谢珍与被执行人范景松、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范景松、王淑华的相应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目前正在拍卖协调处理过程中,且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