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槐树路支行与崔飞龙、赵淑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槐树路支行,崔飞龙,赵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槐树路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陆黎萍。被执行人崔飞龙。被执行人赵淑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槐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崔飞龙、赵淑萍[(2015)甬北商初字第003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26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