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红梅与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梅,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朱红梅,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待全。被执行人:陈待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朱红梅与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红梅与被执行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待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助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