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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毅与张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8号原告刘毅,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铁,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刘毅诉张铁健康权一案中,原告刘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毅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人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