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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平文申请执行周小宝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文,周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王平文,又名王花平,女,1953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周小宝,男,1973年4月16日生。王平文申请执行周小宝身体权一案,根据王平文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周小宝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