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志敏、曾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曾志敏,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曾坤泉,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志敏、曾坤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