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同村居住,××××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腊月二十七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典礼仪式。2010年5月17日女儿马涵瑜出生,被告马某两次起诉要求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为孩子能有一个完整家庭,一再委曲求全,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没有一丝感情,断然离家,至今已经三年,没有给原告打过一次电话,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抚养费,根本置原告母女生死不顾。原告独自抚养孩子生活,让孩子正常接受学龄前教育,付出了全部精力,全部的爱。女儿即将步入学校,为保障女儿的身心××,原告不再对被告存有任何幻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马涵瑜归原告抚养,判令被告支付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教育费每月500元;3、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关于孩子马涵瑜的抚养由我抚养,我不要抚养费。婚前财产都由女方拿走了,没有婚前财产在我家,我父母的东西都让她拿走了。现住房是我父母的房子,我没有房子。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存在婚姻关系。2、孩子的户口页,证明有婚生子女。3、婚前财产清单,证明有空调柜机价值4500元,沙发一套价值2600元,餐桌一套价值1800元,茶几一个价值1000元,婚前大小十字绣12件,价值4万余元。被告质证,证1-2、无异议。证3、上面写的东西当时都有,但是在2012年4月28日开始原告多次回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东西都拿走了,其中还有我父母的东西,黄粱梦派出所、邯郸县第三刑警队都有过调查、笔录。在原告家中也有他拿过的东西。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腊月二十七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典礼仪式。2010年5月17日女儿马涵瑜出生。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3月28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和其父母均出外租房子居住,原告带婚生女儿回娘家居住。原告所诉婚前财产经本院现场勘验,均不在被告家中。本院认为,被告当庭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儿马涵瑜的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女儿马涵瑜一直随原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的规定,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年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之规定,参考2015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配性收入10186元,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其婚生女儿马涵瑜生活费为每月300元为宜。关于原告所诉婚前财产问题,经本院实地勘验,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财产现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三、婚生女儿马涵瑜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马某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马涵瑜十八周岁为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