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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莫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57,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庆县。2015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同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莫某窜到德庆县九市镇垌竂村委会垌竂村一山路边,盗走被害人石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田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152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莫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被告人莫某为筹集毒资去到德庆县九市镇垌竂村委会垌竂村立竹塘山路边,盗走了被害人石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田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52元。另查明,2015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肇庆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被告人莫某例行询问时,被告人莫某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于2011年7月上旬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莫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为筹集毒资而盗窃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对被告人莫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光强二○一五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