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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凡奇与被执行人临沭县蛟龙镇张疃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奇,临沭县蛟龙镇张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奇,居民。被执行人临沭县蛟龙镇张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孝生,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奇与被执行人临沭县蛟龙镇张疃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