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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玲娟与张兰平、沈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娟,张兰平,沈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241号原告:徐玲娟。委托代理人:王剑胜。被告:张兰平。被告:沈留英。原告徐玲娟诉被告张兰平、沈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沈留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玲娟起诉称:2013年2月21日、2013年4月19日、2013年9月19日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每次10000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贵啊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利息的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的事实;2、借条三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沈留英庭审中答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但是老公借钱去赌博,她也不知情。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均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张兰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兰平经本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两被告张兰平、沈留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玲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兰平、沈留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吴文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