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赵传秋、胡传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赵传秋,胡传波,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王志全。被告:赵传秋。被告:胡传波。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张玉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全与被告赵传秋、胡传波、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志全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子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