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福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福利,董成珍,河间市胜泰物资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572-4号申请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李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福利,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董成珍,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胜泰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康宁屯村。法定代理人王某,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福利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冀J×××××)。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四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