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靖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名兴与甘肃五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兴,甘肃五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248号原告吴名兴,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五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蓝场路****号。法定代表人伍金星,系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吴名兴诉被告甘肃五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名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五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名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名兴撤回对被告甘肃五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吴名兴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