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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袁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袁XX和被告李XX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袁XX没有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相关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袁XX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袁XX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