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唐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刘镜标,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柳,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某,住广州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雪春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