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傅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傅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保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