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丘某诉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丘某,女,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黎某,男,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退回150元给原告丘某。审判员 黄文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昌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