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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丘某诉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丘某,女,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黎某,男,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退回150元给原告丘某。审判员  黄文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昌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