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先。诉讼代理人欧阳长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焕端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981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艺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