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巴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永秀与程文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赖永秀,女。委托代理人曾大祥,男,系赖永秀之夫。被执行人程文钦,男。申请执行人赖永秀与被执行人程文钦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不服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文钦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转让义务,权利人赖永秀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文钦履行转让义务,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程文钦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座谈,被执行人程文钦于2015年9月2日全部履行了将位于镇巴县海壕街、文化路、河滨西路民政局家属楼下共计三间西多亚蛋糕销售店及镇巴县柳树河坝加工坊属程文钦所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名称权等权利以及转让店铺、房屋的剩余租金、租赁保证金、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及其他所有包装和材料等转让给申请执行人赖永秀,申请执行人赖永秀的委托代理人曾大祥已全部领取。被执行人程文钦已全部履行了转让义务,且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海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