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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辉峰与孟庆荣、甄景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杨辉峰,山东省新泰市禹村镇安家庄村103号。被执行人孟庆荣。被执行人甄景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辉峰与被执行人孟庆荣、甄景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辉峰申请1710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19300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6元由被执行人孟庆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