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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韩建洲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韩建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韩建洲。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当事人韩建洲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10月12日开始在三涧堡街道土城子村民委员会下坎子居民组占用集体土地2004.78平方米,建设蘑菇种植房、门卫(其中①号蘑菇种植房建筑面积280.94平方米,②号门卫建筑面积32.72平方米,③号蘑菇种植房建筑面积484.01平方米,合计797.67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旱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破坏耕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旱地(基本农田)上建设的①号蘑菇种植房、②号门卫、③号蘑菇种植房(建筑面积合计797.67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处以非法占用旱地(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金额为80191.20元;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量图、地类证明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二、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